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396  

内容概要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本次修订再版,在尊重史实,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式的总原则下,主要是订正错误,并以修订注释的形式增补新的人口数据和地方行政隶属的变化情况。另外,原书中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因无资料可查核,部分只能保持原貌,仅供参考。《崩龙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牧区社会历史调查》不再单独出版。新增《吉林省朝鲜族社会历史调查》、、《土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藏族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海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4本。修订本合计为86种147本。

书籍目录

一、一般情况 一、地理环境 二、沿革 三、大瑶山瑶族自治县六年来社会发展概况二、政治  一、石牌制度  二、政治事件三、经济  一、农业生产  二、副业生产  三、手工业  四、贸  易四、民族  一、民族名称及人口分布状况  二、民族由来  三、民族关系  四、语言  五、人口消长情况五、生活习俗和文化宗教  一、物质生活  二、家庭、财产及婚姻  三、丧葬  四、节令及禁忌  五、文化教育  六、宗教仰信六、大瑶山瑶族社会性质的初步探索  一、大瑶山基本情况述略 二、生产方式 三、大瑶山瑶族社会性质的探索修订后记

章节摘录

  二、政治  一、石牌制度  石牌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简单说来,它是大瑶山瑶族把有关维持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治安的原则,制成若干具体规条,经过参加石牌组织的居民户主的集会和全场一致通过的程序,然后或是用文字把它记录下来加以公布,或是用口头传播开去,使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一种特殊性的“约法”。而这种“约法”的执行者,则是当地群众所公认的自然领袖——石牌头人。  大瑶山的石牌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形式。根据调查中已经获得的材料,知道这种政治制度,大概从明朝中叶以后直到1940年国民党广西当局势力还未伸入瑶山之前,都一直在延续着。由于瑶山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国家的组织形式未能形成,这种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色彩的石牌制度,便担负着类似国家机构的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在没有国家机构为其前提条件从而产生比较周密的成文法律之前,这种极其简单的类似乡村公约的十多条成文的和一些仅从习惯而不成文的石牌法律,却起着对内保护农村副业生产和维持社会秩序,对外团结各个族系一致抵御强暴的积极作用。  石牌制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的。根据现已获得的历史材料看、就它的组织说,是由合而分,又由分而合的。就它的会议说,是先全场一致通过的形式而后渐到为少数石牌头人所左右的。就它的头人产生的过程说,是先由社老判事而后才有专理政治的石牌头人的。就它的法律内容说,是先由着重保护生产和财产而后到着重抵御强暴侵扰的。  如果单从石牌头人由群众公认而自然产生的过程,从会议必须全场一致通过的形式,从石牌群众可以捕杀溺职的石牌头人的现象等方面着眼,它的原始民主形式的色彩是极其浓厚的。不过,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既然成为类似国家性质的一个机构,在已经产生阶级分化的瑶山社会里,它必然要为某一阶级服务。山内绝大多数的石牌,都全由“山主”村庄住户组成,“山丁”自然不能享受石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利。而在“山主”之间,也不尽一律平等。金秀、白沙、六拉、昔地四村,分别组成了“百八”和“五百四”两个大石牌,在它统辖下的各山主村落,虽然也分别组织了各村或联村的石牌,但仍不能脱离这两个大石牌的领导,或竞称这四村的头人为“父母”或“父母官”,其间等级关系是很明显的。至于过山瑶,由于必须租耕“山主”的山地而处于“山丁”的经济地位,虽然有的也组织了本族系的石牌,但在政治的性质上,只能在参加石牌的居民内部起作用,“山主”是满不把它放在眼里的。  石牌制度是大瑶山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以及在瑶族社会所起的作用,是极其错综复杂的。兹将有关石牌的各方面,分述如下。  (一)石牌的产生和头人的形成  1.石牌的起源  石牌制度开始创立的年代,现已无法确知。查问瑶族各族系的老人们,大家都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瑶山自古以来都是这样照石牌办事的。从老祖先起,一代一代传下来,我们都跟着老班一样做。”或者说:“外面平阳大地方,有官府衙门办事;我们瑶山小地方,不归官府所管,怕人强人恶,乱作乱为;老班就立起石牌,定下规律。有人犯事,都照石牌规矩来办”,有的人说他们在未进瑶山之前已经有了石牌的,也有的说石牌已经几百年几千年了。很显然,这些传说都不可能解答石牌的创始的年代问题。这是由于时间太久,而瑶族又缺乏文字记载的缘故。  石牌创始的确切年代虽然在老人们记忆中没有留下痕迹,但在瑶族用石镌刻的石牌条文中,却能找到一些线索。在调查中,我们曾经把山内残存的十几件用石镌刻的石牌条文拓下,并尽量搜集纸写的条文。在这些有关石牌的资料中,在金秀沿河十村在清同治六年(1867)共立的坪免石牌文字里,发现有“明朝目下立着会律法,不准何人乱作横事”的记载。由此可知,约在距今100年以前的瑶族老人们,还能记忆祖先的传说,他们是在明朝时代就立了石牌,定了律法,禁止居民乱作横事的。根据这个记载,可知石牌的创始年代,起码在300年以前。  又据瑶族祖先传说中,有这么一个斗争故事:在很早以前,茶山瑶、花蓝瑶、坳瑶都住在一个地方,彼此都是亲密的邻居。后来被一个覃千户,把他们赶进平南马练一带山里。当时那里是密密丛丛的古木深山。当覃千户进入深山时,遭遇了瑶族的伏击,被弩射死,并夺了他的一把重13斤的大刀。瑶族获胜之后,便在金香、潭头地方(现在查不出这两个地名)聚集起来,开会庆功。并把夺得的大刀,斩为13段,分给每个瑶族小集团各一段,以为纪念。从此以后,这13个瑶族小集团就各自分头进入瑶山’,自成村落,便立了13个石牌。根据这个传说,再联系上面提到的坪免石牌上镌刻的传说,可知石牌这种组织,在瑶族被明朝封建统治阶级武装压迫进入瑶山的初期或在入山之前已有。或者可以说,当时每一个瑶族居民群体,都有这么一个石牌组织存在。  必须指出,每一种社会习俗和社会制度,都不是突然由天上掉下来的。如果说瑶族进入瑶山的初期就有了石牌的组织,那么在未曾进入瑶山之前,必然也会有一种与此相同或类似的东西存在,作为创立这种制度的依据。因此,我们再联系上面提到的,据有的瑶族说是他们在未入瑶山以前就已经有了石牌的话,就不能把它当作毫无根据之谈。那么,我们再探索瑶族在未进入瑶山前的住区情况,就有助于解答石牌制度产生的渊源问题。据茶山瑶传说:他们的祖先从广东迁到广西之后,曾经住过藤县蒙江沿岸一带。后来,覃千户开辟蒙江,才把他们赶进瑶山的。又据坳瑶传说:他们的祖先从贵州迁到广西之后,有一个时期,曾经住在桂平大湟江口一带,后来才移平南鹏化山再进入瑶山的。又据花蓝瑶传说:他们的祖先从贵州迁到广西之后,曾经住过象州的七里、下里、马安山一带,后来才被皇兵赶进瑶山的。根据上面这些传说,我们再翻阅汉文历史和地方志的记载,在明朝的时候,所有沿着现在大瑶山的边境的山区和平原地带,都是少数民族的住区。由此可以证明瑶族的传说是有根据而 可信的。当时瑶族既是住在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带,与周围汉族接触的机会必然比较频繁。因此,民族间文化的交流和影响,也必然较大。现在单举与石牌制度有密切关系的祭社的习俗来看,就可证明汉瑶两个民族间文化互相影响的程度。  社神为汉族农民所崇敬。祭社分肉,也是汉族农村社会里很普遍的风俗。它的历史,可以推到距今2000年以上。而这种崇敬社神和祭社分肉的风俗,一直到解放以后还在瑶山保存着。特别是茶山瑶,对此更为崇信。他们的社庙要推选居民一人来打理。打理社庙供奉社神的人称为“社老”。社老的选举方法是由在社神前b卦决定的。社老的职务,不单是在平日每天或每月初一和十五两天要到庙里烧香供神,在春秋两个社日备办祭品给巫师向社神祈祷,最重要的是:当春秋两个社日所有共社庙的居民到庙里聚集祭社分肉欢饮的时候,他还要对居民“料话”,即宣布当地有关生产方面的公约,让居民共同遵守。山子瑶的社老,除上述这些职责之外,平日居民中如果发生小的争端,他还得周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他们排难解纷。从这里不难看出,社老所宣布的生产公约和石牌头人所执行的石牌法律的历史关系。也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雏形,而后者却是前者的发展。其实,如果根据旧籍的记载,在清代中叶以前,两者还是合一的。据嘉庆《广西通志》引桂林知府钱之昌“粤西诸蛮图记”中所载的瑶族风俗说:“有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坐。两造各剪草为筹。每讲一事,举一筹;筹多者胜。盖理诎则筹弃,理直则筹存也。谓之‘赛老’,或日‘论理’。论毕,刻木记之,终身不敢负”。这段记载,虽未指明是大瑶山的习俗,但过去大瑶山石牌头人为纠纷的两造解决争端时,恰恰也是“剪草为筹,每讲一事,举一筹”的。由此可证石牌头人和社老的历史渊源了。  在祭社时由居民参加公议,制定乡村公约的事例,在广西若干汉族地区是不难找到的。石牌法律,即是一种与乡村公约相类似的东西,而这种公约最初又是在祭社时由社老来宣布的,则石牌制度渊源于汉族的乡村公约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即使不是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单就大瑶山石牌制度本身而论,它由社老宣布生产公约到石牌头人主持石牌会议,制定石牌法律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是脉络分明的。  2.石牌头人的产生  (1)社老的产生  前面说过,石牌头人是由社老发展而成。在这里先讲社老的产生。  社老的产生是由卜卦决定的。在金秀一带的茶山瑶,一经当上社老,就一直到他死为止,一生都担任这个职务。坳瑶则不相同,当某人发生疾病,在问卜时问出是社神要他当社老,他就得在病愈之后,去接替原来社老的职务,一直做到有人来接替他的职务时为止,时间是没有一定的。盘瑶的社老,则不由卜卦产生,而是最先来开村一家的老人担当社老,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兹举金秀茶山瑶的社老为例。当前一个社老死去后,他的子孙,还要代这个死去的前辈当社老3年。3年届满,共社庙的甲(由同姓亲房推定的小头人)约期齐集社庙里,并请一个师公(巫师)在神前进行祈祷,述明再选社老的心愿,然后摆方桌一张在社庙门外,师公站在桌上,按着按甲拟定的社老候选人名单(按村里老、壮、青的次序排列),逐一b卦。占卦的工具,由两片竹根制成,名叫笞子。笞子掷落地上,依其仰覆可现出3种不同卦兆:两覆为“阴”,两仰为“阳”,一覆一仰为“胜”。选社老要13次相同的兆,即是:如果第一次是阳兆,第二次是阴兆,第三次又是阴兆,那么第四兆以后各兆,又要重复着阳、阴、阴的顺序,以此类推,直到13兆满,都不紊乱次序的,方算社神已经决定由他当社老了。如果13兆有一兆紊乱,就不册b,再念第二个名字来卜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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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资料用书,具有保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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