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点法条导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第1版 (2008年12月1日)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页数: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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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司法考试及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对相关内容加以调整、修订,增补司法考试最新试题及答案;对重点法条的选择,建立在2009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基础上;选择重点法条的标准,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根据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对2008年以来新增法律法规的重点法条作了较为详尽的解读;对重点法条加以详解,既解读法条,又阐释考生在法条复习中的常见错误。同时,附有相关法条及重要司法解释,有助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每一重点法条附录历年司法考试(律考)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相信本书可以帮助考生省时高效,事半功倍,全面提高应试能力,成为法条复习和应试备考的必备配套用书。

书籍目录

宪法宪法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这是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表现。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该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有权提起自诉案件的人员有: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下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情形下的被害人的近亲属。2.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属于公诉,因此不能调解,被告人不得反诉。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1.在现行法律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是有如实回答的义务。2.应当实行无罪推定,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如其承认,再让其供述;如其否认,则让其辩解。3.讯问一开始,切忌一问一答的形式.应当首先让犯罪嫌疑人系统陈述,然后有针对性地提问。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9.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10.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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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没重点法条导读版本:2008年12月第1版 印次:2009年5月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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