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234问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书编写组  页数:235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诉基本任务、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我社组织相关学者、实务人员精心编写《新刑事诉讼法234问》。《新刑事诉讼法234问》以问答为形式,涵盖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主要内容,尤其是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修改决定》”)进行重点解读,遵循注重实用的原则,将详尽问题归类释解,使读者快速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程序中的职权关系如何?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4.如何理解公开审判原则?包括哪些形式?存在哪些例外情形?
  5.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如何处理?
  6.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7.刑事诉讼法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8.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
  9.追诉时效如何计算?有哪些限制规定?
 第二章 管辖
  10.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哪些刑事案件、享有什么职权?
  11.公安机关管辖哪些案件?
  12.多个公安机关对同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13.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案件?
  1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15.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有交叉的如何处理?
  16.公安机关和部队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17.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19.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通原则?
  20.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一般遵守什么原则?
  21.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三章 回避
  2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24.哪些办案人员适用回避程序?回避的决定程序有哪些?
  25.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6.哪些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28.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怎样进行法律援助?
  29.辩护人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30.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有何权利?
  31.辩护律师如何行使与委托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2.辩护律师如何行使查阅权?
  3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的阅卷申请,在什么情形下不予许可?
  34.辩护人在诉讼中对于关键证据有何职责?
  35.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取证?
  36.如何在取证方面保证司法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3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38.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录

章节摘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此外,《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一审公诉案件开庭前,人民检察院要进行哪些庭前准备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2)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3)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4)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5)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在哪些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哪些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如何?  第一,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第三,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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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想着新刑诉法的出台,配合理解学习之用,粗略的看了一下,应该挺受用的,理论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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