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9辑(总第81辑)

出版时间:2011-12-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 编  页数:12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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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解读《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8月26日)解读《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8月25日)解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年11月23日)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2011年9月21日)商务部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年8月29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8月25日)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8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2011年10月1日)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年9月23日)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2011年9月23日)【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试论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以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者险为研究对象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由一起民间借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发的思考【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章节摘录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一)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二)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修改申报文件、撤销并购交易或应联席会议要求补交、修改材料的,应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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