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人民法院  作者:陈光中  页数:530  

内容概要

  《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有修改的条文释义并点评,解释条文含义准确深透,点评实事求是、富有学术品味,实现先进法学理念与现实司法实践的科学结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实施起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陈光中,1930年4月生,浙江永嘉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法学家。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 组副组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第三、 四届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主 要研究領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国际人权法学。代表作有《陈光中法学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修改主旨】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主旨】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第二章管辖 第二十条【修改主旨】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要求回避、中请复议的主体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修改主旨】确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第三十四条【修改主旨】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修改主旨】重新定位辩护人的责任和强化程序辩护 第三十六条【修改主旨】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七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 第三十八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 第三十九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条【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其收集到的特定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修改主旨】修改追究辩护人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辨护律师执业信息保密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救济的规定 救济的规定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 【修改主旨】完善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第四十九条 【修改主旨】增加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条 【修改主旨】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修改主旨】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第五十四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第五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及方式 第五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第五十九条 【修改主旨】修改对证人证言讯问、质证和查实的文字表述 第六十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十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权规定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修改主旨】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予以区分并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八条 【修改主旨】完善追究保证人法律责任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修改主旨】增加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七十条 【修改主旨】规定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及交纳程序 第七十一条 【修改主旨】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第七十二条 【修改主旨】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 第七十三条 【修改主旨】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场所、通知、委托辩护人与检察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修改主旨】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第七十五条 【修改主旨】增加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修改主旨】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与监控的方法 第七十九条 【修改主旨】完善逮捕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三条 【修改主旨】完善拘留的执行程序 第八十四条 【修改主旨】删除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修改主旨】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 第九十一条 【修改主旨】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九十三条 【修改主旨】建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复查制度 第九十五条 【修改主旨】完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修改主旨】规定对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 第九十七条 【修改主旨】突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时必须予以解除或变更的义务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修改主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主体的规定 第一百条 【修改主旨】增设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主旨】增设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裁判的规定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节假日的期间计算方式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改主旨】增加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讯问地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修改主旨】增加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以及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改主旨】增加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改主旨】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修改主旨】增加对现场询问证人以及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改主旨】删除询问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修改主旨】增加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主旨】修改侦查实验的批准主体、增加规定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改主旨】扩大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范围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修改主旨】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中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以及保管 第一百四十条 【修改主旨】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中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修改主旨】扩大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 第三编审判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条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由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会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与死刑案件并列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设立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第一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障和立法技术的协调性,原《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在对本条修改时调整到了后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了,因此,本条修改后没有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问题。 二、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一下子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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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作者都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其中多数是博士生导师,特别是主编和两位副主编全程或者基本上全程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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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在我看来,这是鱼目混珠、质量参差不齐的刑诉法众多释义版本中难得的精品。陈光中老师不愧为刑诉法学届泰斗,释义条文的字里行间体现出严谨、专业。强烈推荐!
  •   有一点破了 但是挺好的
  •   最好的新刑诉法解读。
  •   质量、内容都很好!值得买
  •   书质量还是蛮好的呀。正版
  •   冲着陈光中老师的名号去买的,没想到其中大多数系其他人编写,而且内容良莠不齐,居然还看到几个名词解释常识性的错误,真是无语了。另外印刷存在错误,十来页均未印刷内容或印刷非常模糊,果断退货。这种专业书籍定价大多不菲,却是这样的质量,实在令人失望。
  •   本来打算珍藏的书,拿到一看右下角都被折过了,都有印记了,最讨厌把书弄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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