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学辉 页数:431
内容概要
王学辉编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专门分析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对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的思考,赋予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学“基本概念”本身应当具有的内涵。作者还在教材中专门介绍了行政法的适用问题,并根据现有外国最新资料,对外国行政法及行政法学近几年的发展情况作了客观的、适当的介绍。
作者简介
王学辉,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等。独著或主编有《行政程序法精要》、《行政权研究》、《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立法成本分析与实证研究》、《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行政法学》等书。在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行政法的适用
第五节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七节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行政主体及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第四节受委托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法
第四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制定行政规范行为
第三节授益行政行为
第四节不利益行政行为
第五节非权力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程序及其法典化
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内容及种类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制度
第五节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
第七章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行政违法
第二节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监督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监督行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节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第五节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九章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六节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基本类型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管辖与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
第三节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质证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认证
第四节人民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裁判及执行程序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和适用冲突
第三节行政诉讼判决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第五节行政诉讼执行
第十六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
第一节行政赔偿
第二节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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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6)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7)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8)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与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一是超越职权的;二是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的规定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的。(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2.相同位阶法律规范的选用次序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是指制订机关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如同为法律、同为行政法规、同为部门规章或同为地方规章。其适用的规则一般如下: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二,后法优于前法。第三,条约优于法律。另外,对位阶相同但属于不同层次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以下列原则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次序:第一,上级政府行政规章、行政命令优于下级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第二,紧急行政命令优于一般行政命令。第三,具外部效力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优于具内部效力的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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