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研究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刘峰  页数:239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研究》主要根据司法推理的路径,首先分析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特性,然后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框架结构,依次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规范适用以及如何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进行重构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和意义,对研究的范畴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其次,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研究》的结构安排进行论证。最后,对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加以介绍。  第二章“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独特性”。本章重点分析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裁判过程的区别。首先,在宪政背景上,行政诉讼的权力来源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并非法院原生的权力,法院必须在尊重和控制行政机关决定中取得平衡;其次,在事实认定过程上,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审查,而非重新认定,证明标准也有所差异;最后,在规范适用过程上,法官需要处理规范效力问题,也更依赖体系解释和法官的价值判断。  第三章“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本章聚焦于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首先,本章认为事实认定的过程同样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其大前提是法官的经验法则,小前提是依靠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其他不需要证据而证明的事实。其次,本章认为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是“事实清楚”原则,接着本章论述信息不对称对事实认定的影响;最后,就经验法则在行政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功能和标准以及如何依靠证据证明事实和直接认定事实的过程展作详细论述。  第四章“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规范适用”。本章聚焦于规范适用的法律推理过程。本章对规范适用的推理过程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则明确但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法官需要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二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需要形成法律感、寻找支持原则并对支持原则进行竞争与筛选。然后分别对这两种情形展开论述。最后,对行政诉讼对于规范适用的审查强度进行论证。  第五章“我国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的建构”。本章主要探讨如何在我国语境下建构行政诉讼的裁判过程体系。首先,本章认为行政诉讼的现实困境是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之间存在张力。其次,本章认为裁判过程体系建构的目标选择应当以“形式法治”为原则,建立“规则之治”和“过程之治”。最后,本章认为体系建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建立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当前中国,行政诉讼应当以保护相对人权益为首要的价值;二是应当建立类型化的裁判过程体系,根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负担行政行为诉讼、授益行政行为诉讼、双重效力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类推理模式;三是应当建立开放的过程监督机制,实现法律共同体的充分论辩,对裁判过程进行公开论证。  结语。通过对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描述,笔者认为裁判过程的研究目的,在于使我国法官能够遵循裁判过程中的自身规律与准则,使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作者简介

  刘峰,广东人,1978年生,复旦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中山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庭办主任,现任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副处长。2010-2011年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法国司法部联合举办的“百名司法官”项目,在马赛第三大学、马赛行政法院和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交流。联合主编《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学林出版社2011年),曾在《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电子知识产权》《当代法学》《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法国出版)等中外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教育部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数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本研究的问题、意义与范畴一、提出问题二、研究意义三、研究范畴第二节 文献评估第三节 理论框架与结构安排一、理论框架司法推理理论二、结构安排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一、研究方法二、创新与不足第二章 行政诉讼裁判过程的独特性第一节 宪政背景的独特性一、行政诉讼权力的来源二、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动因三、行政诉讼必须在尊重和控制行政机关决定中取得平衡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独特性一、一般诉讼案件事实的特点二、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目的的特殊性三、行政诉讼事实认定原则的特殊性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独特性第三节 规范适用的独特性一、行政诉讼经常需要处理行政规范的效力问题二、行政诉讼的规范适用更注重体系解释的重要性三、行政诉讼规范适用更依赖法官的价值判断第三章 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第一节 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思维模式一、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二、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对于事实认定的影响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第三节 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一、经验法则的含义二、经验法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三、行政诉讼中经验法则的采信原则第四节 事实认定中的客观根据一、依靠证据固定的事实二、不依靠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中的规范适用第一节 规范的解释……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裁判过程体系的建构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然而,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传统的民主模式和国家权力结构受到了重大挑战。随着城市化的兴起、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西方学者逐渐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的,自由市场机制也存在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缺陷:一是自由市场机制限制了人们在福利事业进步中具有明确的推动力的信仰;二是市场效率与分配公平之间缺乏联系;三是伴随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成本越来越大,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却不能确保这种社会和环境成本在GDP(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利益中加以冲销。结果,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社会福利一定会提高。为此,要求国家管理和协调的事务越来越多,而代议机关在管理具体事务方面越来越凸显出其劣势:一方面,代议机关由选举产生,往往代表了多元社会的不同集团、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利益,难以用客观、审慎、长远的标准来对社会事务作出决策;另一方面,由于代议机关决定需要投票得出,增加了大量协调成本,使得代议机关决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能够迅速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并能用专业的要求对社会的发展进行长远的决策。因此,代议机关在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将许多权力通过立法授予了行政机关,代议机关权力不断受到压缩,行政权力空前膨胀,行政干预遍及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完成或多或少都依据一定的行政原则并必须通过行政程序。由此,美国行政学家德怀特·沃尔多甚至提出了“行政国”的概念,用以描述现代国家中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结构状况。在此背景下,严格规则主义模式亦随之衰落。其最直接的表现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不断增加。“这些规范越抽象越具有普遍性,其与事实关系的距离就越远,便更必要透过操作过程,使其能应用于生活事实”。在立法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规范适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便大量增加,否则行政机关无法正确地适用法律进行执法。因此,行政机关规范适用的裁量权变迁,所反映出的是社会的变迁对于国家公权力彼此之间的“疆域”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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