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非高等教育范畴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陈志峰 等编  页数:335  字数:361000  

内容概要

  澳门中华教育会是澳门历史悠久的文化教育团体之一,一向以爱国爱澳,团结教育界,服务社会,促进教育发展为宗旨。澳门中华教育会于2011年制定“澳门教育丛书”出版计划,目的是积累、推广澳门教师的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撰写教育心得,以供本澳乃至各地教育工作者交流学习和教育科研之用。《澳门教育丛书:澳门非高等教育范畴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繁体版)》包括教师文选、教育研究和教师专着。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部分
第11/77/M号法律 对不牟利私立教育事业的扶助
(附)第65/84/M号法令 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
第11/91/M号法律 澳门教育制度
第9/2006号法律 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第12/2010号法律 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
第3/2012号法律 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
第三部分
第26/86/M号法令 订定关於私校准照及稽查规则
第81/92/M号法令 订定教育暨青年司现组织架构
第38/93/M号法令 订定从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学机构章程
第63/93/M号法令 通过及规范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会计格式的运用
第72/93/M号法令 规范家长及监护人协会活动
第38/94/M号法令 规定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之教育程度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第39/94/M号法令 规定初中教育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
第62/94/M号法令 核准学生福利基金及社会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
第32/95/M号法令 订定在回归教育以及延续及社会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组织及发展总框架
第15/96/M号法令 订定有关纳入公共学校网络之私立教育机构所实际担任职务之教学人员通则
第33/96/M号法令 核准特殊教育制度
第54/96/M号法令 规范“技术及职业教育”
第1/97/M号法令 订定停学之制度
第26/97/M号法令 订定学校督导活动之法律体系
第41/97/M号法令 制定培训幼稚园及中小学教师之法律制度
第46/97/M号法令 订定高中教育课程编排之指导性框架
第4/98/M号法令 核准艺术教育之法律体系
第38/98/M号法令 核准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之发牌及监察制度
第42/99/M号法令 对年龄介乎五岁至十五岁之间之儿童及少年实行义务教育
第67/99/M号法令 核准《教育暨青年司教学人员通则》
第四部分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 免费教育津贴制度
第20/2006号行政法规 学费津贴制度
第16/2007号行政法规 教育发展基金制度
第29/2009号行政法规 书簿津贴制度
第17/2010号行政法规 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
第16/2011号行政法规 持续进修发展计划
第五部分
第38/2003号行政命令 核准教育暨青年局的标志
第61/2005号行政命令 设立德育中心
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设立课程改革及发展委员会
第25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核准在居民身份证的集成电路中储存由教育暨青年局发出的学生证、教师证及教育机构职员证的资料
第24/2009号行政命令 订定九月十日为教师日
附录 教育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范畴语文教育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范畴德育政策
澳门非高等教育发展十年规划(2011—2020年)

章节摘录

  一、本法律生效日前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的教学人员的职级按以下数款的规定确定。  二、上款所指教学人员的起点职级按以下准则确定: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者,起点职级为第五级;  (二)其他教学人员的起点职级为第六级。  三、上款所指教学人员的晋级按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之,但不影响以下各款规定的适用。  四、为晋级的效力,于本法律生效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任职教学人员的期间,均予计算。  五、马上款所指晋级的效力,不适用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工作表现评核及专业发展时数的要件。  六、按以上各款的规定确定职级后尚余的服务时间予以计算,但以晋升至紧随职级所需的服务时间为限。  七、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年满五十岁且服务时间满二十年的教学人员,晋级不适用第十五条第五款(四)项和第六款(四)项的规定。  八、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任职的教学人员须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可证明其在该国家或地区任职的文件。  九、教育暨青年局根据第四款规定确定予以计算的期间,如属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任职的期间,则须听取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十、为晋级的效力,在本法律生效前不符合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要件提供服务的时间,亦予以计算。  第六十八条 继续任职  本法律生效日前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的教师,可继续任教于本法律生效前最近两个学校年度内其所任教的教育阶段和科目,而不受第十条所指的任职要件限制,直至其停止担任职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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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中华教育会是澳门历史悠久的文化教育团体之一,一向以爱国爱澳,团结教育界,服务社会,促进教育发展为宗旨。澳门中华教育会於2011年制定“澳门教育丛书”出版计划,目的是积累、推广澳门教师的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撰写教育心得,以供本澳乃至各地教育工作者交流学习和教育科研之用。陈志峰、杨珮欣编著的《澳门非高等教育范畴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包括教师文选、教育研究和教师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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