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地方法制发展报告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葛洪义  页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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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地方法制发展报告(2011)》是对2011年中国地方法制发展状况的研究,编写秉持“面向地方、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壮大社会、推进法治”的基本理念;力求透过对中国地方法制发展情况的研究,实证地观察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记录中国社会前进的脚步。  《中国地方法制发展报告(2011)》以“全景式”与“主题式”相结合的方式编写:在总报告中,考察各地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决策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协商制度、公开制度、工作程序、基层自治制度、行业自治制度、公共参与机制、社会组织制度、公共服务制度、法律服务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15类制度在2011年的发展概况,并进行评价与展望;在专题报告中,针对律师职业权、国家赔偿请求权、信息网络言论自由权和城市房屋被征收人权利,结合2011年地方法制的相关热点事件和制度进步,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书籍目录

总报告中国地方法制发展概况一、立法制度一、监督制度三、决策制度四、执法制度五、司法制度六、协商制度七、公开制度八、工作程序九、基层自治制度十、行业自治制度十一、公共参与机制十二、社会组织制度十三、公共服务制度十四、法律服务制度十五、纠纷解决机制专题报告2011年度中国律师执业权2011年度国家赔偿请求权2011年度信息网络言论自由权2011年度城市房屋被征收人权利附录2011年中国地方法制大事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011年地方司法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下进行了更多切合地方特点并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司法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既有的司法制度发展已进行一定程度总结和规范化的大背景下,地方司法机关基于地方的需要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回应。在制度层面的发展上,主要涉及审判管理制度、执行机制、小额速裁制度、诉调对接机制、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在审判管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201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的要求,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各地方审判机关的一个重点改革方向,各地方人民法院为此所采取的措施可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数量增加了。与2010年相比,各地方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数量有了大幅度提升,据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共有925家地方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而截至2011年年底,据报道,全国法院系统共有近1400家法院建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一年之间增加了近500家。二是制度建设更加健全了,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5月专门发布了关于审判管理的四项制度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审判、执行重要程序事项告知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准确、及时的工作规定》)。三是经费投入加大,管理覆盖面更广了。比如,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四川省的地方人民法院在2011年集中投入2亿元,在全省建成211个法院局域网,在188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部实现三级联网,632个基层人民法庭实现了全部覆盖,210万件案件网上运行,同时建成181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科技法庭,在四川省全省法院构建f以信息化为载体的三级法院审判管理体系——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成立显然有利于解决以前那种多头管理带来的管理缺位问题,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也使法院的审判管理更加规范化,在加大了经费投入后,管理的覆盖面也得到了扩展。  在执行机制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巾,在执行制度上又出现了新的创新:一是在执行方式上由消极变为积极。比如广东省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的“主动执行”的执行方式,在2011年扩大了施行范围后,据报道,在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数约占全国1/9的情况下,做到了执行信访数量不断下降,由过去全国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转变为目前全国最少的省份之一;北京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主动反馈机制则旨在实现执行工作的“主动公开、双向互动”,明确了立案执行1个月后要对申请人有反馈,6个月内未执结的要做出解释,并于此后每3个月反馈一次执行进展情况。二是加强了执行的联动性。其中较有特色的是江西省崇仁县的做法,据报道,崇仁县人民法院与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合推出了涉执候选人资格取消制度,将执行工作与换届选举工作挂钩;上海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了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本市八家银行分别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作机制,将相关强制执行信息及时纳入了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会同17个部门建立了执行威慑联动机制,与财政、民政部门建立了执行案件救助机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联络员制度,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三是继续巩固和深化前期的创新机制。比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快执”即快速执行机制,进一步将执行工作分别配置给速执组、普执组和复执组,分别按流转程序处理简易、一般、复杂的执行案件,对法院内部的执行力量和资源进行了更加细致与合理的分配;重庆市人民法院则纵深推进“三权四段”的执行分权改革,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剥离,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其执行局专司实施权,执行实施又再分为启动、调查、处置、结案四个阶段,分别由执行局不同机构负责,打破了“一人包案到底”模式,堵塞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执行权的再配置显然是在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内部挖潜;而外部联动机制的发展虽然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从长远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能否与其他部门真正联动起来,还取决于地方人民法院在地方政治格局中地位的真正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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